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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的政策问答

2019-11-01 16:06浏览次数:2400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答: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流程是:

(一)申请:涉及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由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可以提出。

(二)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相应文书。

(三)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鉴定材料后,根据被鉴定人申请鉴定的类型及所受伤害的医学科别,组织医学专家组并通知被鉴定人、用人单位到现场参加鉴定。

(四)送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文书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提出哪些劳动能力鉴定事项申请?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事项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停工留薪期争议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旧伤复发确认、伤与非伤界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职业康复确认。

三、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其他各项劳动能力鉴定由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

(三)被鉴定人有效的医学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或鉴定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主要检查检验报告等医学材料;

(四)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是多长时间?

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鉴定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入户鉴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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