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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2019-11-01 15:59浏览次数:3667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72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卫生计生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2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部分工伤鉴定工作职能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鉴会)不再统一负责全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仅负责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内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劳鉴会)负责其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内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

依据《办法》有关规定,市劳鉴会负责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以下简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区县劳鉴会作出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旧伤复发确认、伤与非伤界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职业康复鉴定结论不服的,由各区县劳鉴会参照再次鉴定有关规定另行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其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统一全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

建立全市统一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市劳鉴会负责专家库的选拔组建、运行维护以及监督指导工作,做好与各区县原有专家库的衔接过渡。市、区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按照科别对应、保证数量的原则,从全市统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劳动能力鉴定专家。遇有专家数量不足等情况时,由市劳鉴会进行协调,以利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顺利开展。

按照鉴定经验、从业经历、技术职称等条件,在鉴定专家中设立主任专家、首席专家,主任专家主要负责重大伤情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再次鉴定工作,首席专家主要负责对全市重大疑难工伤鉴定案例的分析指导以及对专家组鉴定意见分歧较大的鉴定案例进行评判。

三、建立重大伤情劳鉴专家会商机制

各区县劳鉴会对于伤情较重的工伤职工鉴定,应及时组织专家出具鉴定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及专家鉴定意见及时报市劳鉴会会商。市劳鉴会组织主任专家或首席专家进行会商后,提出相关建议,供区县劳鉴会在做出最终结论时参考。

市劳鉴会组织开展再次鉴定时,专家出具的再次鉴定意见与各区县劳鉴会的初次鉴定结论相差两级及以上的,市劳鉴会应及时组织相关区县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及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进行会商,统一鉴定标准把握,确保再次鉴定结论科学准确。

四、加强鉴定窗口建设

按照布局合理、功能明确、公开透明、方便职工的原则,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设立相对固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场所,加强软硬件建设。设置等候区、鉴定区,为工伤职工提供无障碍通道、等候座椅、轮椅、饮用水等便民设施,在显著位置将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政策、工作流程等内容予以公示。开展鉴定工作时,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及工作人员应佩戴全市统一配发的工作标牌,并对工伤职工伤情进行全面检查,保证鉴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加强鉴定专职人员队伍建设,选派具有医学专业背景、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专职从事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信息化建设,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专家鉴定情况纳入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信息系统,逐步拓展社保卡在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的应用功能。市劳鉴会要加强对区县鉴定工作的日常巡查、重点监督和再次鉴定结论变更率的考核。

本通知自201491日起施行,2019831日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4812



发文机关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472

发布日期

2014.08.12

生效日期

2014.09.01

时效性

失效/废止。根据该法之规定,本篇法规已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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