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1 11:19浏览次数:4027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天津市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18〕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2号)精神,确保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公务员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管辖的有效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下列范围的工伤认定工作:
(一)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
(二)副局级以上市级公务员单位的;
(三)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市级公务员单位的;
(四)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管辖的。
二、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下列范围的工伤认定工作:
(一)本区公务员单位的;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的处级以下市级公务员单位,市级和中央、外省市公务员单位垂直管理单位的。
三、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因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四、公务员单位工作人员申请老工伤纳入统筹,属于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的,由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符合规定及纳入条件的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属于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的,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直接审批。
五、市、区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认定管辖原则,开展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六、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开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符合公务回避规定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滨海新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管辖原则,制定区属公务员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管辖办法。
八、本通知实施前已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工伤认定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仍由被申请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2023年3月31日废止。
2018年3月21日
发文机关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津人社规字〔2018〕5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3月21日 |
生效日期 |
2018年4月1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编辑提示 |
本法规即将被《市人社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认定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5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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