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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2019-11-01 08:49浏览次数:3827次作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7345

 

辽宁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辽劳社[2006]15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受伤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但也不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但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发文机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文号

劳社厅函〔2007345

发布日期

2007.09.05

生效日期

2007.09.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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