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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通知的政策问答

2019-10-30 17:34浏览次数:2920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从什么时候调整?

答:自201971日起调整。

二、此次调整的标准是什么?

答: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40元提高到133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290元。

三、此次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如何调整?

答:201961日后(含6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744元提高到798元。

四、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961日后(含6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五、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961日后(含6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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