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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问题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复函

2019-10-26 10:54浏览次数:3814次作者: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问题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复函


(81)劳总险字60

 

你区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及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探亲待遇的规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交我局办理。现将我们与财政部研究,并经国务院批准的意见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你区原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已经不低,而且目前国家财政尚有困难,职工探望配偶的假期仍以维持原规定的三十天为宜,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不要两年给假一次,以每三年或每四年探望一次为好,假期可以三十天。

二、为了加强职工的组织纪律性,不能因职工探亲、休假而影响生产与工作,对未经组织批准续假而超假不归的,应该要求严格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差距过大了不好。因此,对《规定》的第六条(二)项要作适当修改。

 

1981.09.23



发文机关

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文号

81〕劳总险字60

发布日期

1981.09.23

生效日期

1981.09.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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