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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

2019-12-17 22:09浏览次数:2881次作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69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税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更好地保障重度伤残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

20161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77元。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发放:

(一)20151231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20161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从20161月起,在原发放标准基础上再按月加发127元伤残津贴;

(二)201611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伤残津贴发放标准基础上,从首次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直接按月调整加发277元伤残津贴。

二、进一步完善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确定机制

201671日开始,各统筹地区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从300/月调整至2016年本市城镇类的城乡低保标准(以下简称“本市城镇低保标准”),此后最低发放额标准每年71日按照当年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自动调整。其中,本统筹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有两个或以上城镇低保标准的,按照最高的一个城镇低保标准确定。具体调整发放如下:

(一)当年6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当年7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在当年度正常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当年7月起调整至本市城镇低保标准额发放;

(二)当年71日(含本日)至次年630日(含本日)首次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本市城镇低保标准额发放。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6926

 

 

发文机关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文号

粤人社规〔20169

发布日期

2016.09.26

生效日期

201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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