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7 21:29浏览次数:3002次作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2013年度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3〕7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12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
2013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与调整办法
调整比例按照2012年月人均伤残津贴的10%左右确定。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倾斜特定人群。具体的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按照95元定额计发。
2.定比调整。2012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3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提高高级职称专项津贴标准。对具有高级职称的工伤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正高级职称的月标准由700元提高为100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月标准由600元提高为800元,继续单列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2013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高级职称工伤人员(含2013年7月1日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高级职称工伤人员),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领取高级职称专项津贴。
2.对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60元,全年72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3.军转干部伤残津贴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计发。
四、资金来源
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五、其他事项
2012年12月31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其伤残津贴在2012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调整工伤伤残津贴水平,是完善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提升工伤保险保障水平的重要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确保增发的伤残津贴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工伤人员手中。具体落实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连同附表于2013年5月4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 年 4 月 7 日
附件:
统筹地区工伤伤残津贴等长期待遇调整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人.元
2012年发放情况 |
月人均伤残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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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伤残津贴标准及享受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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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伤残津贴标准及享受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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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平均伤残津贴享受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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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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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调整增加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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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
2012年发放情况 |
月人均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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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护理费标准及享受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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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护理费标准及享受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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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平均护理费享受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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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月人均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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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调整增加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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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 |
2012年发放情况 |
月人均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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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抚恤金标准及享受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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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抚恤金标准及享受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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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平均抚恤金享受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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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月人均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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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调整增加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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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粤人社发〔2013〕74号 |
发布日期 |
2013.04.07 |
生效日期 |
2013.04.07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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