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5 10:48浏览次数:3058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3〕774号
河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包光忠申请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河劳社请[2003]3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照工伤保险法规,在工伤认定前应甄别确定申请人与雇主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属工伤保险法规调整范围。
二、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后,即使双方达成了解决协议,也可以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报工伤的时效之内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中请:劳动保障部门在材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该受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工伤的行政决定。
二00三年十月十九日
发文机关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粤劳社函〔2003〕774号 |
发布日期 |
2003.10.19 |
生效日期 |
2003.10.19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相关法规 |
关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0〕4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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