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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能力鉴定问题的复函

2019-12-15 10:39浏览次数:3063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3312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咨询有关劳动能力鉴定问题的函》 (穗检函[2003]85)收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劳动保障部为执行《行政复议法》而制定的部颁规章,其效力高于粤社保[2002]3号文。《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知》第二条第()项规定与《办法第五条第(二)抵触的,应按《办法第五条第(二)规定执行,即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不属于申请行政复议范围。我厅已通知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予以更正。

00三年五月十四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3312

发布日期

2003.05.14

生效日期

2003.05.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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