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工伤> 广东工伤规定

关于因工死亡遗属抚恤金计发标准问题的复函

2019-12-14 21:31浏览次数:3124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因工死亡遗属抚恤金计发标准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1273

 

恩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市精细化工厂合同制女职工吴惠球因工死亡受益人可领取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1998111日前当地政府没有发文规定遗属抚恤金水平高于48个月的,则应按《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遗属抚恤金自1998111日起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计发。”

此复

00一年六月十二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1273

发布日期

2001.06.12

生效日期

2001.06.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劳动法律法规网

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