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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程序等问题的复函

2019-12-14 20:57浏览次数:2921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工伤认定程序等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270

 

吴川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询问工伤认定等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l、据来函包工头林光耀不是市农机局的职工,与市农机局并无劳动关系,其承包拆除危房工程即他本人为承包人;林再转包或雇请他人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不应由市农机局直接负责。

2、工伤认定是在有工作(或劳动)关系时发生伤亡事故才进行的一项工作程序,如工人与单位(含承包人)有了实际劳动关系,工人在工作时发生了伤亡事故应进行工伤认定工作。杨勇与杨军有实际劳动关系存在,所以当发生工伤时可以申请进行工伤 认定及工伤鉴定。

3、由于杨勇发生伤残的时间已久,且当时并未向市劳动部门报告,而自己私了,所以给了解与调查核实制造了困难;但考虑到其本人可能不懂法,我们认为在有可靠证明时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标准应为《广东省职工因工残废评定暂行标准》。

4、关于工伤赔偿的问题,当事人杨勇应向实际承包人进行工伤索赔,标准应按《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如杨军拒不赔偿可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请民事赔偿的诉讼要求,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OOO年八月二十一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0270

发布日期

2000.08.21

生效日期

2000.08.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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