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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人承包工程发生伤亡事故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废止)

2019-12-14 16:43浏览次数:2926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私人承包工程发生伤亡事故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粤劳法函[1999]182

 

韶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对私人个体承包工程发生伤亡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韶劳安[1999]55)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对罗召务伤亡一案,由于张土胜没有沾人营业执照,也无固定经营场所,不是合法的用工主体;而且,张土胜与罗召务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同意你局的意见,此案不属工伤认定和处理的范畴,应按民事纠纷处理。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厅

文号

粤劳法函[1999]182

发布日期

1999.06.02

生效日期

1999.06.02

时效性

失效/废止。本篇法规被《关于公布废止或宣告失效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1918日发布;2011918日实施)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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