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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属、中央、军队驻穗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12-14 16:12浏览次数:3281次作者: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关于调整省属、中央、军队驻穗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社保函[1995]150

 

省属、中央、军队驻穗各单位:

省属、中央、军队驻穗单位自19914月实施《广东省省属驻穗企业单位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粤劳险[1991]14号)、19925月实施《广东省省属、中央、部队驻穗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粤府函[1992]45号)以来,在保障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基本生活,均衡企业负担,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几年,职工工资收入逐年增长,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职工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基金筹集仍按实施当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0.8%0.4%计征。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虽然每年都有调整,但仍难以保障其跟随社会生活水平相应提高。为了有效地保障因工致残职工、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生活和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活,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和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按照“以支定收,略有储备”的原则,经研究决定,从19961月起调整省属、中央、军队驻穗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缴费计算基数和调整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缴费计算基数。

(一)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按《广东省省属驻穗企业单位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8%”不变,计算基数按上年度省属驻穗单位社会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为800元。

(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按《广东省省属中央、部队驻穗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粤府函[1992]45号)规定的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4%不变,计征基数按上年度省属驻穗单位社会平均工资每年调整。95年度的计算基数从原社会平均工资330元调整为800元。

(三)职工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调整后合并为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专项管理。调整后的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由单位按原开支渠道缴交。

二、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因工残废后的待遇调整为:

1、残废补偿金,以上年度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标准为: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人月。

2、残废退休金,以职工残废退休前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以社会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高于社会平均工资200%的,以200%为计发基数。标准为: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调整后的残废退休金按《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划分为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按社会平均工资35%确定。

领取残废退休金的职工,如本人要求,也可按以下办法办理:

1)按残废等级一次性发给退休补助金,退休补助金以退休前一年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标准为:一级60个月;二级54个月;三级48个月;四级42个月。

2)按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粤社保[1993]28号)规定的护理费标准,一次性计发5年的费用作为护理费、医疗费和残疾器具修理费的补助费。

3)易地安家的按社会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易地安家费。

以上残废退休补助金、护理费、易地安家费一次结算完毕,同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二)职工因工死亡后的待遇调整为:

1、丧葬费标准调整为上年度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的标准调整为上年度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48个月。发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按配偶40%、子女30%的比例发给;无配偶、子女、父母的,由其兄弟姐妹按均等原则领取。

3、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以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标准为:城镇户口一人者,每月发给40%;两人及两人以上者发给60%;农村户口的按城镇户口标准的70%发给;孤老及孤儿按上述标准的120%发给。

供养直系亲属如愿意一次性领取按月发给的生活补助费的,由本人申请,经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批准,可以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计算办法以享受的标准乘以供养的年限(老人按平均余命计算)进行计算,最多不超过按上述标准计算的60个月的金额。

三、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一)产妇生育保险补偿费,标准调整为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顺产发给3.5个月,牵引产、吸引产、钳产发给4个月;剖腹产或多胞给4.5个月。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由于身体等原因造成流产的,可领取一次性生育保险补偿费,标准为: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的按上年度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1.5个月发给;妊娠3个月(包括3个月)以下流产的发1个月。

(三)职工生育保险补偿费用,由单位包干使用:

1、用于产妇分娩期间医药费。医药费的报销范围及标准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卫[90]187号)规定执行。

2、用于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的产假工资、物价补贴和奖金等。

3、用于产妇营养补助费:顺产200元;难产或多胞胎300元;流产100元。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文号

粤社保函〔1995150

发布日期

1995.08.03

生效日期

1995.08.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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