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07 14:12浏览次数:11657次作者:天津市财政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天 津 市 人 事 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财企一〔2007〕73号
关于调整我市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放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好群众利益问题,经市政府批准,从今年起,调整我市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放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由职工所在单位每个采暖季每人增发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二、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从2007年11月15日执行。
三、其他事项仍按照我市现行供热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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