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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12-11 15:28浏览次数:2950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1222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为解决各地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快实施步伐,不断扩大覆盖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尽快出台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和对公安民警的医疗照顾措施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原有合理的医疗待遇不降低,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粤府办[1999104)和《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108),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务必在年底前实施。

根据省委、省政府对公安民警医疗特殊照顾的有关政策,公安民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同时公安民警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抵扣个人帐户后的余额列入当地财政专项解决。各地要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安干警公费医疗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4467)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尽快制定实施办法。

二、合理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确定的,不要求有过多的结存。目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有较多结存的地区,可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办法:一是降低一年内多次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二是适当放宽门诊特定项目的范围,向老年慢性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病、冠心病等)倾斜,以减轻退休人员的负担;三是对门诊费用高和多次住院自付费用高的参保职工,从统筹基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规范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征收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初期,各统筹地区可向退体人员的原用人单位筹集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月缴费标准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缴费期限不得超过10年,可一次性缴交,也可分期缴交。从用人单位参保的次年起,在计算新增退休人员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时,要相应抵减退休人员本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凡不符合上述规范的地方,必须在年底前进行调整。

四、尽快启动县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任务,在抓好本级扩面工作的同时,要调整力量,加强对所辖县()级医疗保险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尽快启动县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到年底实现80%的县级统筹地区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

OO一年九月三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2001222

发布日期

2001.09.03

生效日期

2001.09.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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