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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社保函[2004]167号的复函

2019-12-07 16:43浏览次数:2939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对广社保函[2004]167号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4708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东境内一至四级工残退岗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函》(广社保函 [2004] 167)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因工伤残人员,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按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无论是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办理残疾退休手续,还是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都不需要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你公司这类人员不需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请做好职工的解释工作。

OO四年八月十九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4708

发布日期

2004.08.19

生效日期

2004.08.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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