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7 16:12浏览次数:2957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四0一厂特殊工种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4〕251号
广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
你司《关于广东省四0一厂部份工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请示》(粤煤劳[2004]4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规定,只有原劳动部以及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在1993年以前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才可办理提前退休,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审查,不得扩大范围。对于要求按新的特殊工种或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可由企业报其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审批。
请你们将有关增加特殊工种的请示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审批。没有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可统—报我厅汇总上报,申报资料应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行业归属、要求列入特殊工种的工种名称、有关劳动保护检测部门出具的劳动条件检测报告。
此复。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发文机关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粤劳社函〔2004〕251号 |
发布日期 |
2004.04.01 |
生效日期 |
2004.04.01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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