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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19-10-06 16:48浏览次数:4386次作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

三、20003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



发文机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文号

劳社部发〔20083

发布日期

2008.01.03

生效日期

2008.01.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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