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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特有工种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2019-12-06 21:26浏览次数:2933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特有工种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粤劳社〔2002252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特有工种不是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51)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退休审批工作中,应严格将“退休特殊工种”与“特有工种”、“特种作业”区分开来,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

00二年十月十四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2002252

发布日期

2002.10.14

生效日期

2002.10.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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