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6 21:26浏览次数:2933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特有工种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粤劳社〔2002〕252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特有工种不是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退休审批工作中,应严格将“退休特殊工种”与“特有工种”、“特种作业”区分开来,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
发文机关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粤劳社〔2002〕252号 |
发布日期 |
2002.10.14 |
生效日期 |
2002.10.14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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