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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央、省属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2019-12-06 20:52浏览次数:3056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中央、省属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粤劳社〔2002116

 

参加省社保局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2)和《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21)规定,结合中央、省属单位实际,决定调整由省直统筹的中央、省属企业单位(含原行业统筹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从20011月起,对20001231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按下述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20011月至20016月,每人每月增加:

厅级及以上210元;

处级150元;

科级及以下l00

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列入20017月的养老金调整基数。

()20017月起,上述增加标准与20017月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额冲减:如本人2001年度养老金调整数额等于或高于上述标准的,按调整后的养老金计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补足差额,纳入过渡性养老金计发。

二、从2001101日起,对20019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按下述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并列入今后养老金调整基数:

厅级及以上每人每月290元;

处级每人每月170

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110元。

三、离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省社保局从20026月起正常支付,20011月至20025月的待遇差额随6月份的正常待遇一起补发。

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文号

粤劳社〔2002116

发布日期

2002.05.23

生效日期

2002.05.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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