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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富余人员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2019-12-06 17:21浏览次数:3038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富余人员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1534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广州公司:

你公司《关于企业原富余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粤色人字[2001]165)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富余人员是企业在册职工,富余期间仍要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广东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批准办理离岗休养、停薪留职、请长假的富余职工,其离岗休养、停薪留职、请长假期间应计算连续工龄。因此,企业原固定职工在册富余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此复

OO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1534

发布日期

2001.10.31

生效日期

2001.10.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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