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6 17:21浏览次数:3038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富余人员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1〕534号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广州公司:
你公司《关于企业原富余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粤色人字[2001]16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富余人员是企业在册职工,富余期间仍要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广东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批准办理离岗休养、停薪留职、请长假的富余职工,其离岗休养、停薪留职、请长假期间应计算连续工龄。因此,企业原固定职工在册富余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发文机关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粤劳社函〔2001〕534号 |
发布日期 |
2001.10.31 |
生效日期 |
2001.10.31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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